自流井法院:深耕“执前督促+调解”,让“强制执行”变“主动履行”
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执前督促则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项具体举措。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罗某甲就与罗某乙遗产分配的纠纷向自流井法院起诉,自流井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某乙支付罗某甲138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乙未履行支付义务,罗某甲遂向自流井法院申请对罗某乙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自流井法院收到罗某甲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调解员立即与罗某乙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其应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罗某乙接到电话后,情绪较为激动,表示不愿与罗某甲见面,也不愿意履行支付义务。调解员了解双方的纠纷经过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耐心的向罗某乙释法明理,并严肃的告知了罗某乙不履行判决的后果。最终罗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调解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自流井法院和解中心,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罗某乙当场向罗某甲支付了13800元现金,罗某甲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出具了收条。本案至此,罗某乙履行完毕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法官寄语:
执前督促通过前端化解与柔性执行,平衡了司法权威与当事人权益。其核心价值在于将矛盾化解从“对抗性强制”转向“协作式履行”,既减轻了司法负担、提高了执行效率,又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作者:自流井法院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