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近期将试点“精确计费”“延长免费停车时限”
8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了近20年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步废止。新规有哪些亮点?将给市民停车带来哪些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出台?
停车供需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运行近20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成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截至2025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817万辆,汽车保有量居全国前列,城市停车供需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旧规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错位,与市民群众对停车收费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期盼不相适应。
2024年3月1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23个区(市)县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停车场分类与《条例》保持一致,涵盖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4类。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成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体制机制,对提升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停车收费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实施。
有什么变化?
1.定价分三类:政府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管理办法》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确划分为三种形式。
公安机关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经营管理者须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具体标准收费,不得上下浮动。
机场、车站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管理者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场,如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配套停车场等,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定价。
在定价权限上,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以及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双流国际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其他区域由停车场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差别化收费:用价格杠杆“调流”
差别化收费是指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停车场类别等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目的在于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车辆合理分流,缓解重点区域、拥堵路段“停车难、行车堵”问题。
“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管理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差别化收费核心原则。
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时,将综合考虑停车场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交通治理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关注的是,对机场、车站等提高车位周转率、缓堵保畅有特殊需求的个别停车场,《管理办法》建立了单独定价机制。经营管理者可按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3.计费更精细:逐步推行按分钟算
停车多一分钟就多交半小时的钱,是不少车主遇到过的烦恼。对此,《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民诉求,明确提出: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应当逐步缩小计时单位时长,逐步推行按分钟精确计费或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限。
■鼓励采用计时收费的停车场设置24小时最高收费限额,避免长时间停车费用过高。
■鼓励加快推进电子缴费,采用ETC、免密支付等形式提供无感停车服务,提升离场效率。
考虑我市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现阶段并非全部已具备精确计时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条件,成都将借鉴上海、杭州、贵阳等城市经验,按照“部分试点—总结评估—全面推行”的步骤分步推进。近期,将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开展“精确计费”“延长免费停车时限”两种试点。
4.免费停车:6类情形明确不收费
《管理办法》严格遵循《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了6类免费停车情形:
■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消防车辆;
■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本人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
■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
■在夜间不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前提下施划和调整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明码标价:信息全公示,临停收费公开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须在入口处、收费处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费情形、服务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标价牌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参考样式。
■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按规定提供合法收付款凭证。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还应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刘泰山)






